为推进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工程参建各方施工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8年11月23日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首页“互动交流”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703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hangyx@szjs.gov.cn。
附件: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1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附件2.《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要求(包括预制率、装配率,或认定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建筑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装配式钢结构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构件及建筑部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核查。
(二)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三)应严格遵守各设计阶段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进行设计。
2.施工图审查时,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评分相关文件、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评分、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其它费用(如驻场监理费用等);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以及新材料新设备缺乏招标投标价格、合同价格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批构件验收。
(六)应协调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七)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体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装配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现浇混凝土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主体结构、装配式隔墙、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进行专篇说明,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
第七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根据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及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应满足生产和施工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吊装点位置、吊装点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四)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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